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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摘要】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当事人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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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第三人承诺“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愿共同偿还”,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摘要:判断一个行为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从客观上看,如果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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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年轻干部开始陆续落马!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年以来多名“90后”年轻干部落马引发社会关注三名“90后”干部被查近日有三名“90后”干部被查。据“廉洁抚州”11月28日消息,江西宜黄县南源乡党委书记黄祖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目前正接受宜黄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黄祖骏,男,汉族,1990年2月出生,江西宜黄人,大学本科学历,2012年9月参加工作,201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宜黄县凤冈镇、接待办、圳口乡、南源乡等单位工作。黄祖骏(资料图)据“廉洁南昌”11月20日消息,江西赣江新区新祺周管理处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党委委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倪仁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赣江新区纪检监察工委纪律审查和南昌市青山湖区监委监察调查。倪仁杰,男,汉族,1990年2月出生,江西永修人,大学学历,200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8月参加工作。曾在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办、赣江新区新祺周管理处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工作。11月5日消息,四川甘孜得荣县奔都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马小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得荣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马小辉,男,1990年10月出生,四川九龙人,大学学历,2014年1月参加工作。曾在九龙县公安局担任协警,任得荣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得荣县奔都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今年来多名年轻干部落马此前,今年多名“90后”年轻干部落马,引发社会关注。今年10月,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纪委监委消息,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执行经理肖义(1990年7月生)被查。肖义(资料图)今年8月,据岳阳市纪委监委消息,湖南省汨罗市农业农村局干部郑鹏(1991年4月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同月,九江市纪委监委网站披露,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鸣山乡党委副书记占志强(1992年3月生)被查。7月3日,四川省阿坝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原一级科员、茸安乡阿斯玖村原驻村第一书记俄底比拉(1991年3月生,彝族),被“双开”。经查,俄底比拉理想信念丧失,毫无纪法意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于线上线下赌博、购买体彩、归还个人贷款等,数额巨大。俄底比拉(资料图)今年3月,《清廉四川》播出《赌输青春的90后干部》。片中,1992年出生的宜宾市长宁县住建城管局市容管理股原副股长刘芳秀出镜忏悔。刘芳秀(视频截图)刘芳秀通过网络赌博初尝甜头,后期又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所谓“专业”的“上家”惠某某,“转战”到新的网络赌博微信群,企图继续赢下去。而随着思想的松懈,赌博次数越来越多的刘芳秀,最终走入了网络赌博“玩家十赌十输”的歧途。在多家高利贷“催客”轰炸式的骚扰、辱骂、威胁下,她决定铤而走险,以“借”的名义,挪用项目补助资金,套取公款企图“翻盘”。年轻干部为何“早节不保”?年轻干部为何走上腐败之路?去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深度关注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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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2024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全文发布,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本期推送内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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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感悟:“你强了,到处都是亲戚,遍地都是朋友;你弱了,最先瞧不起你的是亲戚,紧接着离开你的是朋友,最后落井下石的是知己。”

如实的写出来......《心若菩提》一书共有贫困童年、艰辛创业、诚信为本、天道酬勤、铁肩道义、走向世界六章,曹德旺以第一人称讲述了自己传奇又朴实的一生。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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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法拍住宅卖了近1500亿元,法拍房清房人已成职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法拍住宅卖了近1500亿元。中指法拍数据库监测,截至11月底,2024年全国法拍市场挂拍法拍住宅数量累计28.9万套(包含已成交、已流拍、已中止、暂缓、撤回),较2023年1-11月的31.2万套同比减少约7.2%。累计成交法拍住宅拍品数量约10.4万套,总成交金额1471.9亿元;较2023年累计成交9.9万套增加约6.1%,2023年同期总成交金额1503.6亿元,减少约31.6亿元。值得注意的是,11月19日,最高法明确执行法院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11月最贵:1.27亿元,单价超24万元/平方米从各省市来看,2024年1-11月部分省市法拍住宅交易趋势与上一年比相对平缓;部分省市挂拍量、成交量较2023年同期变化浮动较大,由下图可见低基数省市变化最为明显。从成交趋势上看,广东、江苏、浙江、四川等省份成交量位列前位,法拍房成交量较2023年同期分别增加4.8%、9.5%、7.5%、9.1%。2024年1-11月各省市法拍住宅交易同比曲线成交量排名靠前省份的挂拍量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浙江省1-11月交易截止挂拍11900余套较去年下降2.5%;四川省交易截止挂拍量22900余套,同比下降4.5%。成交量另有河南、广西、山东、福建等省份较上一年同比增加。从城市层面看,2024年11月,法拍住宅挂拍规模最高的是重庆,法拍住宅交易截止拍品数量达到了2095套;其次是宜宾,交易截止拍品数量达到1566套;郑州、惠州、成都等城市交易截止挂拍数量均超千套。其中,宜宾11月新增挂牌数量大幅增加1245套;重庆新增挂拍数量增加629套;惠州新增挂拍607套,郑州、成都新增挂拍数量约500套左右。各线城市中,一线城市北京11月新增挂拍法拍住宅238套,交易截止拍品568套,其中成交192套,清仓率33.8%,成交折价率71.2%。上海11月新增挂拍法拍住宅127套,交易截止拍品239套,其中成交118套,清仓率49.4%,成交折价率76%。广州11月新增挂拍法拍住宅221套,交易截止拍品691套,其中成交183套,清仓率26.5%,成交折价率77%。深圳11月新增挂拍法拍住宅226套,交易截止拍品544套,其中成交214套,清仓率39.3%,成交折价率97.8%。11月全国成交总价最高标的物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661号全幢不动产,该标的物于2024年11月29日在阿里资产平台成功出让。该标的物建筑面积527.4平方米,评估价1.5亿元,有6人参与报名,经41轮竞价最终成交价1.27亿元,成交折价率84%,成交均价240991元/平方米。法拍房清房人已成职业就在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4〕23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尽职调查、如实披露所掌握财产信息、不动产腾退交付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意见》明确,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此外,《意见》还加大了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意见》规定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此前据《南方周末》,职业清房人这个职业是伴随着法拍房的出现而诞生的。在司法拍卖之前,法院会强制腾空法拍房。实际操作过程中,老赖们以各种手段对抗执行,导致买了房却住不了。一些法拍房会注明有占用,甚至“法院不负责腾退”。职业清房人就专门靠赶走这些占用人为生。最近,职业清房人辛巴(化名)正在往上游走,尝试从银行直接收债权,“这是一个更大的市场”。过去这几年法拍房买卖中,辛巴明显可以感觉到,法拍房数量和每个月二手房的交易量有着一定的关联,“二手房成交量上去了,法拍房数量也多了,比例大约占二手房的1%和2%之间,可如果二手房遇冷,那法拍房数量也会减少”。老板们告诉辛巴,“公司配了律师团队、资产分析团队、摄影拍摄团队、拍卖公司团队,还要再弄一个MCN经纪公司,将来我们要培养更多辛巴”。辛巴感觉,现在的法拍房生意,已经变成了和房价赛跑。如果清房速度快、出手快,那可能还有利可图,否则就有亏本的风险。法拍市场巨大的背面是很多人的人生跌落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传统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机会逐渐减少。而法拍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房产资源,由于其交易性质的特殊性,往往被视为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投资渠道。此外,法拍房通常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这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过去,法拍房因其复杂的法律程序而令很多购房者望而却步。近年来随着司法拍卖程序的逐渐透明化和便捷化,购房者对法拍房的接受度显著提高。许多法拍房的拍卖程序都可以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减少了繁琐的手续和不必要的麻烦。居民住房水平是国民经济支柱,是衡量群众幸福指数最显要的指标之一。在特定的很多时候,房没了,家也就没了...国信达全国法拍房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24年1-10月全国法拍房挂拍量为546070套,同比增长63.07%。尽管央行多次降息,存量房贷利率也连续下调,但对于许多普通家庭和企业来说,这似乎并未完全缓解经济压力。断供现象的背后,是无数业主因房价暴跌而背负“负资产”。比如,一套贷款余额仍有100万元的房产,如今市场估值可能仅剩七八十万元,这种“资不抵债”的局面让部分人不得不选择断供。此外,今年以来的经济增速放缓,也让部分企业和个人陷入财务困境,进而加剧了法拍房数量的增加。内容综合来自:每日经济新闻、中指研究院、南方周末(记者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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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24.12汇编)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4、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5、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辑)7、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辑)8、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9、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问】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10、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5辑)11、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2、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丧葬费由他人垫付,垫付实际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多出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1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所不同。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确定之前,是否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在审理人身伤害侵权纠纷时,应按照上述理解来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14、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问】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或者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答】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前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应注意,《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15、赔偿权利人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问】赔偿权利人在人民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赔偿义务人给付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支持?【答】实践中,在人民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限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继续生存。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期限,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态等因素后,以一年期为单位确定赔偿期限。但是这种做法就需要赔偿权利人在生存年限内,每年都到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了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五到十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这样操作一方面相对来说由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另外一方面,在五至十年期间确定赔偿年限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加符合侵权法确立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16、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17、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法定的义务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的,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而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0辑)19、“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20、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此问题,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实体审理。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认定法院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为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及实体法。本案中,当事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从程序法角度讲,起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民事权利,法律没有作出限制的,当事人即有权行使,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第九十九条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规定就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况且第九十九条规定针对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非单独的民事诉讼,故不适用于本案。从实体法角度讲,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均持续至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故可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前公布,且性质上为司法解释,效力上低于侵权责任法,故二者相抵触之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如果说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关于此问题尚有争议,那么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此问题的答案已经很明确了。(二)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并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侵权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这是因为:1.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性质上的差异刑事责任源于行为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是构成了犯罪而应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体系分类的角度讲,刑事责任属于一种公法上的责任,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人追究责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政治国家中执政者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而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源于行为人违反了民事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体系分类的角度讲,它属于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做的损失填补,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市民社会中对受损害之私权予以补偿的一种方式。性质的差异导致了两种责任承担的差异,对于侵权责任,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就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处分个人权利。刑事责任则不允许这种意思自治,对于非自诉的犯罪,犯罪人不能因为受害人的宽恕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2.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功能上的差异刑事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人,同时教育、警戒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侵权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通过赔偿使已经遭受侵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到恢复和补救,故双重处罚的说法不能成立。(三)精神损害赔偿是就特定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直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细化规定。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因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精确衡量,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初,曾引发了很多关于精神是否应高于物质的争议和讨论,但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的法律地位还不如物质,也难以找到更好的方式对受害人予以充分补偿。以何种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对受害人进行抚慰,实质上取决于受害人的感受。既然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推知其认为这种方式是有效的。那种认为“刑罚就是对受害人最大的精神抚慰、可以代替赔偿”的观点,实质上是漠视了受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和寻求私法救济的权利。总之,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相对应,都属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对这种精神损失的抚慰,故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归属侵权责任范畴。所以,结合本文第(一)点的分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并无理论障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了“人身权益”和“严重精神损害”两个条件限制。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两大类,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本案中,王某某4岁时就被陈某拐卖,从此和父母分离16年,其和其父母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可以想象,亲子关系以及其父母的监护权遭受严重损害,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2辑)21、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定。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至于举证的证明标准要达到何种程度,最恰当的方式依然是鉴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辑)2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不能再行主张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23、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24、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该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并包括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精神抚慰性质的赔偿。因患有精神疾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并无收入,亦无所谓精神损害,故侵权人无需给付残疾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25、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毒驾等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否及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其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和追偿范围如何确定?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程序如何衔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追偿。关于被追偿人,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时,如实际驾驶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损害,则被追偿人为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实际驾驶人存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驾驶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依其过错负担被追偿的义务。关于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的关系问题,审判实践中宜作如下处理:在前诉中,一审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告,应予准许;释明后原告不申请追加,则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9辑)26、保险公司支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问】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其丈夫在某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办理了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受益人为原告。保险公司提供了由该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印章的格式合同,而保险费则由该公司的市中心支公司收取并出具了发票。后黄某病亡,为理赔事宜,袁某以该保险公司的县级营销服务部及市中心支公司(均有营业执照)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究竟谁是适格被告,合议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是适格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为共同被告。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属于适格被告。本案的保险合同虽然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但与原告进行合同协商的是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即要约与承诺发生在原告与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之间,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的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原告根据合同协商、签订和履行的实际情况,将二者列为被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虚列被告争管辖等情形。故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为适格被告,是正确的。第二,本案中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原告一方进行解释。本案原告实际在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办理的保险业务,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保险合同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加盖的是总公司的印章,保险公司的四级机构均参与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如何确定保险合同主体,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因此市中心支公司主张其不是适格被告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1辑)27、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的“农转城”人员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损害发生时受害人的户籍已依地方政策由农村转为城镇,无论受害人在户籍转变后是否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并从事农业生产,均应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农转城”人员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版权说明: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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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江西,一男子往ATM机存100张冥币,机器直接死机,查看余额发现没有变化,被抓获后,引起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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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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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未经议定程序,即使有村干部及村委会印章,也不能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高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村干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的合同无效裁判要旨关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依法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即使土地承包合同已经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也不应认定合同有效。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需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第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只有“民主议定程序”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均已具备,该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违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则该合同无效;若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认定为未生效合同。据此,仅有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并不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基本案情原告高某某诉称:因某村村民张某某向高某某借款二十余万元未还,经双方协商,张某某将与某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转让给高某某,双方于2012年签订转让协议。2012年年底,在承包内容不变的情况下,高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有某村民委员会盖章以及时任村主任签字,进一步确认了转包行为。故请求判令:1.确认高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年底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为有效合同;2.某村民委员会将案涉合同涉及的六间房屋及承包土地恢复原状。某村民委员会辩称:某村民委员会所有账务及备案中,均未有与张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2012年与高某某签订转租协议的任何备案及财务收支记录,张某某与高某某至今也未向某村民委员会履行过合同义务,村内所有集体组织成员对该协议均不知情。且高某某系非某村民委员会集体组织成员,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高某某无权承包农村集体土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张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某村民委员会将村东北部分荒山承包给张某某经营养殖、种植使用。承包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69年3月1日止,承包费是217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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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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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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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55岁)

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1987—1989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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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被抓!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有执业律师与嫌疑人串通合谋伪造证据,虚构纠纷,妄图通过司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日前,澎湃新闻从北京东城警方获悉,近日东城经侦支队成功侦办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该案中多名嫌疑人互相串通,共同合谋,采用假结婚、假离婚、伪造借贷关系,虚构抵押合同等手段,利用法院达成司法调解,进而强制执行,以达到其目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抵押借款等方面尤其突出。据警方介绍,参与虚假诉讼众人中,有的是夫妻关系,有的是多年好友关系,有的是同事关系,甚至作为法律精英的律师也参与共谋。案情显示,2023年8月,东城经侦支队接法院转来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经对诉讼材料认真梳理,民警梳理出涉案相关的十余起诉讼,涉及东城、大兴、丰台、北京二中院等法院。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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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无权冻结的20种账户(2024)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4
12月7日 上午 11:58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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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已婚女同事发“么么哒”被公司辞退, 法院论述“么么哒”适用范围!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2年8月1日,奋进食品商贸行(甲方)与杨昆(乙方,男,1973年出生)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后勤。2023年7月29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其中增加条款:11)性骚扰其同事或者客户,给同事或者客户造成心理负担和阴影、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也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9月26日,奋进食品商贸行向杨昆出具《员工辞退书》:自2022年8月你担任公司仓管职位以来,多次未能按照要求执行工作认为。经常库存出错,常与我司业务员发生争执,与直属领导发生语言冲突,不听领导安排。严格影响公司其他人员工作进程。多次上班时间睡觉、不打卡、无故迟到、早退。在公司上下班时间与公司女员工发暧昧信息,导致女员工家属来公司闹事,严重影响公司在外形象。现公司规定,请您于2023年9月26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后杨昆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一、确认被申请人奋进食品商贸行于2023年9月26日解除与申请人杨昆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奋进食品商贸行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510元;三、驳回申请人杨昆其他仲裁请求。2024年2月1日,奋进食品商贸行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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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发现一个很玄学的现象:男女搞暧昧,却假装很正经,其实根本瞒不住人,别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他们关系不单纯

“很高兴与你见字如面”点击上方图片听音乐偶尔怀念一下就好了,脚下的路更重要。你是否被生活打回原形,陷入泥潭中...你是否正在面对无法跨越的鸿沟......你是否陷入了无尽的焦虑和忧郁......非常喜欢这样一段话:这世界上真正在意我们的人很少,我们真正在意的人也不多,但只要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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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新宇儿子,伟人唯一曾孙,20岁酷似伟人,长相高大帅气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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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高院明确: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的孕妇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辅助生殖医疗费用损失!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期推送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在该参考案例中,法院明确:受害人通过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前期支付的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杨某红诉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的孕妇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辅助生殖医疗费用损失入库编号2024-07-2-374-0021111111关键词民事
12月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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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次重申!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P333-334)❖【问】2008年8月,李某驾车将原告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鉴定费用为800元,由原告王某先行支付给鉴定机构。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诉讼请求中的一项要求为被告负担鉴定费用800元。本案在处理时就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因此,根据原告、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判决时确定原告、被告应负担该费用的比例。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鉴定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而该费用的负担原则是“谁主张,谁负担”。因此,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不予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是“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关于鉴定费用的交纳规定在该章的第十二条,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显然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这里的“谁主张,谁负担”只是说,一方当事人为维持自己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引入第三方主体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并期望据此使法官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心证。此时法院判决还未作出,对于请求鉴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当然应先由申请方交纳鉴定费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的规定也说明,因鉴定发生的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但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当然也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最终由谁来负担。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对于鉴定费用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败诉方承担说。该说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原则上应当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鉴定费用的不同组成部分予以区分,仅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属于诉讼费,未对鉴定费予以规定,而《民事证据规定》第38条、第39条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计算,申请方预交,败诉方承担鉴定人出庭费用。参照类推适用的原则,鉴定费也应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对鉴定事项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鉴定人预交,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确定如何负担。二是举证方负担说。该说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第1款有关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可知鉴定费用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我们倾向于败诉方承担,理由如下:第一,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规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虽然该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不再适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观点仍有借鉴意义。第二,从目的性解释求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中规定当事人将负担费用直接向有关机构或单位交纳,此处的“负担”应理解为“预交”才符合该条款的本意,举证方负担说的观点过于简单机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57号江西省亿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桑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解决的是在鉴定、评估程序启动时,由申请鉴定、评估的当事人直接将相关费用交给鉴定、评估机构,禁止人民法院代收代付,而不是解决鉴定、评估费在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分担问题。第三,从比较法上看,鉴定费用包括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所需的必要费用和鉴定人的报酬。《德国司法补偿与赔偿法》第5条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用,第6条与第7条规定了鉴定必要费用,第9条与第10条规定了鉴定人在一般领域及在医疗诉讼中的报酬请求权。《日本关于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第18条第1款及第3款分别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用、鉴定人的报酬、鉴定必要费用。鉴定费用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应具有同一性质,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既然认定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为诉讼费用,那么也应同时认定鉴定必要费用及鉴定人的报酬也属于诉讼费用。第四,认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更能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符合公平原则。若鉴定费一律由举证方承担,将影响有胜诉希望但经济能力薄弱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积极性,可能使得法院关于鉴定事项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然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此费用的负担。当事人不可单独就有关鉴定费的决定提起上诉,而是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的规定申请复核。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诚信,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是否存在举证迟延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等情形合理确定当事人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例如,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不应诉,随后才针对的缺席判决上诉且在二审中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那么即使其上诉请求得到支持,也可能被判决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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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赔不赔?法院23条裁判规则彻底搞明白!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纠纷的23条裁判规则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答复解析】:答复意见中的少数特殊情况是指:(1)新车。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势必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对于新车这一特定对象而言,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2)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例如跑车,车辆主要部件受损,经维修虽能使用,但与受损前相比性能差距显著,失去了其原有特定属性。(3)虽非营运车辆,却因车辆贬值对车辆所有人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影响的。例如待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车辆贬值损失,将给待售车辆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直接且极大影响待售车辆的出售价格,此种情况也会支持赔偿。02、交通事故致车辆产生贬值损失,一方主张赔偿的,是否应予支持?【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上述司法解释所列可赔偿项目中并未包含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同时考虑到交通参与人的经济负担、社会经济发展、鉴定市场规范等综合因素,对该项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观点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03、巫某云与徐某强、克拉玛依市宏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鸿宇物流有限公司、人民财险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未将机动车“贬值损失”作为赔偿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机动车“贬值损失”就一定不能得到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对机动车“贬值损失”问题进行处理。本案中,涉案车辆在被购买后仅仅几天就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被损坏,巫某云对涉案车辆被损坏并无任何过错,而徐某强却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的维修费费用数额达到78,878元,涉案车辆经过维修但仍然存在“后备箱门支撑不稳定、后尾灯缝隙过大、档位不灵活”等问题。上述事实表明涉案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其安全性、驾驶性能均会降低,其价值也会明显减少,故本院对巫某云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新嘉价估字(2016)056号《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为29,653元,徐某强、宏雁公司、鸿宇公司、人保财险克分公司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不合理之处,故本案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巫某云因鉴定所支出的费用亦属于其所受到的损失,为应当得到赔偿。故,徐新强应当向巫某云赔偿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29,653元及鉴定费用损失2,986元。【案例文号】:(2018)新民再85号04、上海东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盈顺物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盈顺公司为肇事车辆在国任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内容,对于财产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涉案保时捷卡宴商品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损,修复受损部位的维修费用,经案外人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维修报价共计人民币138,890元,国任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判所作保时捷卡宴商品车的损害已经得到弥补,东泽公司在维修费基础上再行主张上述车辆的贬值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例文号】:(2019)沪民申2315号05、牟某某与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牟某某要求迟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人保某市分公司赔偿牟某某车辆贬值损失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牟某某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包括车辆的贬值费用,故牟洪旭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文号】:(2022)辽03民终3693号06、周某政与刘某、太平洋财险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损坏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以保障车辆能够恢复事故发生前的使用状态。当事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文号】:(2015)扬民终字第1416号07、某流量计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与姚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流量计制造(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毁已经修复,该车辆的使用性能业已恢复,使用价值并未减损。流量计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实际为交易价值的损失,但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待售车辆,流量计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主张的贬值损失不能为侵权人所预见、也不必然发生,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列明的财产损失的范围,故流量计制造(江苏)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和相应的评估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基于当事人处分原则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案例文号】:(2021)皖民申934号08、李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车辆维修及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合理停运损失、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未将车辆贬值损失列入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明确指出,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将车辆价值大、购置时间短、损坏严重等作为少数特殊、极端情形;李某某主张的贬值损失所依据的事实属于一般情形;据此,根据司法实践和现有证据,李某某主张的贬值损失不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就存在特殊、极端情形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司法实践和现有证据,驳回李树强的请求,应予维持。【案例文号】:(2022)津01民终7493号09、已对车辆贬值进行了专业机构评估,受害方可根据评估结果诉请对方予以赔偿。【裁判要旨】: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金奥司机陶武全驾驶的机动车与吕绍庆驾驶力天公司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力天公司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陶武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吕绍庆无责任。故对于力天公司车辆的损失,金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金奥公司虽对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但鉴定意见书本身系经过专业的鉴定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评估得来,金奥公司在此并未提交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力天公司的车辆具有贬值损失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力天公司车辆的购买情况、受损状况及鉴定结论,酌情确定金奥公司给付力天公司车辆贬值损失二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案例文号】:(2014)高民申字第03252号10、车辆受损后,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且受害方无过错,因此,受害方应获得赔偿。【裁判要旨】:Ⅰ、杨文军的车辆事故发生后,维修费是直接经济损失,对于贬值损失,肇事车辆尽管进行了维修,但车辆整体的安全性能、价值均不能恢复至事故发生之前,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降低,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二审维持符合法律的精神。【案例文号】:(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22号Ⅱ、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鉴于原告韩某1的凯迪拉克牌多用途乘用车为仅使用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该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在该事故中,原告韩某1并无任何责任。因此,被告华南光电公司应赔偿原告韩某1的车辆贬值费。【案例文号】:(2019)琼0271民初1243号1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鉴定结论认为车辆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的,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裁判要旨】: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本案中,陈乃伶的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原审法院据此酌情支持陈乃伶主张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案例文号】:(2021)京民申6719号12、待售车辆在物流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受到损失,受害方有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裁判要旨】:案涉车辆系运达物流公司运送的用于出售的新的商品轿车。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虽经修复,但车辆的抗扭曲强度、美观、完整性等均有所下降,车辆难以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且在机动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出售价格显然要比未发生事故的新车的价格低。这一价值损失是案涉车辆的直接损失,构成了案涉车辆价值的减损,也就是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运达物流公司请求东建公司赔偿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有理,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对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应由东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文号】:(2020)黑民再300号13、案涉车辆从提车至发生交通事故仅行驶1200公里,车主是否有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可赔偿的财产损失采取了穷尽性列举,而列举的损失不涉及“事故造成机动车的贬值损失”,故对被侵权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阳某亮在再审申请中提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新购机动车的贬值损失,按鉴定确定后予以赔偿。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法院应予支持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解释对可赔偿的财产损失采取了穷尽性列举,而列举的损失不涉及“事故造成机动车的贬值损失”。可见该解释作为现行审判依据,明确对赔偿贬值损失持否定态度,生效判决不予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与法有据。阳某亮后续提及的机动车贬值损失鉴定亦无必要。案件索引:(2020)沪01民终13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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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00元请装修工人惹来95万元赔偿!二审时雇主喊冤代理词曝光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编者按:一直以来,对于私人雇佣装修工人、安装工人从事家庭或是个体劳动,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法院都是认定为雇佣法律关系。一旦受雇佣者发生基于自身疏忽或是突发疾病去世的,一般都是引用《民法典》中规定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倾向于保护受雇佣者的判决雇主承担主要责任。这在法律上,统称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在判决中表述为,作为雇主,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雇主责任。作为施工人员,未尽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未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下进行施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以上的双方过错程度,判决雇主承担主要责任,有七成的,有八成的,更有九成的。最近,重庆“400元请装修工人惹来95万判赔”一案登上热搜排重庆第三名。针对一审判决,很多网友认为雇主很冤,概括起来就是,我掏钱请专业人士装修,装修工比我专业,应该遵守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并具备装修所需要的相关安全防护设施,且时刻按照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其违反制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才对!据说,作为“雇主”的黄先生已经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宣判。基本案情在重庆,黄先生受朋友委托帮忙打理一套准备出租的房子。他通过材料店老板介绍认识了60岁的工人老李,双方口头约定,老李负责约6平方米的吊顶施工,工价400元包干,同时还负责房屋外围墙上方管道的包装美化,验收完成后付款。一天下午3点左右,黄先生前去验收吊顶施工时,发现老李倒在地上昏迷不醒,他赶忙拨打120、110并联系老李家人,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老李被诊断出患有28项病症,住院一个多月后因家属称无钱医治办理出院,又过了一个多月在家中离世。事后家属告上法院要求黄先生进行赔偿,一审法院认定黄先生应承担80%的责任,赔偿老李家属95万余元。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12月4日,作为上诉人的黄先生,将二审时的律师代理词曝光网络。据悉,该代理词出自田律师和朱律师,本文摘录时略有删改,内容如下:根据本案基本事实、二审庭前询问质证、辩论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两位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实体部分,本案不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过错,三是受害人受有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均须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李某某死亡案件中,被上诉人需要证明死亡原因,进而分析上诉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首先,被上诉人未完成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受伤和死亡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病情未稳定强行出院及未遵医嘱转院继续治疗可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应担全责,而这一后果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出院回家一个月后死亡,家属未报警处理,未进行尸检,死因至今不明。一审将死亡绝对完全归因于受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死亡原因以及死亡与受伤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一审2024年7月12日第二次庭审归纳的首个争议焦点,即死亡原因。首先,受伤不等于死亡,是否受伤导致死亡是客观性评定标准。本案中,医院未作出受伤致死的判断。按照常理被上诉人仅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一审法院作出受伤致死的认定是不充分的。所以,上诉人为查明死亡原因,二审申请了调取全部医疗档案,法院尚未允许。即便根据在案证据,也无法得出受伤导致死亡的结论。李某某入院手术成功,从重症监护室转出继续治疗,病情好转,“左侧肢体可自主抬起”,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被上诉人受伤导致死亡的主张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同时,病情未稳定家属要求出院,未遵照医嘱转院治疗,只是在家照看,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不利于对李某某病情变化的判断及治疗方案的选择,可能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不能仅仅因李某某受伤而认定必然导致死亡。被上诉人二审庭前询问称出院是因为上诉人未垫付医疗费。但是生命至上,家属仅因纠纷没解决,就选择放弃正规医院治疗,与我国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相悖。由此导致的后果,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其次,被上诉人明知与上诉人之间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死亡会导致争议复杂化,既未报警处理,未送医院抢救,也未进行尸检,李某某死因不明。因此,被上诉人未能证明死亡原因,也未能证明受伤和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受伤对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一审判决对死亡原因这一客观事实避而不谈,先入为主地认为受伤绝对导致死亡,是认定事实错误。(二)其次,上诉人不存在过错。李某某从事的作业不是高处作业,不强制使用安全带(绳)。上诉人事前已尽到安全注意提醒义务,提供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后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救治措施,不存在过错。一审认定李某某从事高处作业,上诉人未提供安全措施也未进行安全提示,认定事实错误。《高处作业分级》(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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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基于该买卖协议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本案中,黄某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黄某与该村村民李某某与其签订《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协议》。而后,黄某又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黄某因仪陇县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黄某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也归于无效。01裁判要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申请人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02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12月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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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公然造假”的网红律师们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文章来源:学法网作者:江德斌
12月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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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北京朝阳法院今年的案号已排到30万+,均算每名法官年审至少1000个|附2023收案排名前十的法院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布了北京朝阳法院收案排号的相关信息。原文:原来北京朝阳区法院今年的案号已经排到30多万了震撼我妈一整年...我以为广州基层法院每年几万的案子已经够多了,原来还有这么牛逼的…根据公开的员额法官名录,朝阳区法院有280个左右的法官。也就是每个法官每年审至少1000个案子。干不完,完全干不完……听说朝阳区从交材料准备立案,到判决,已经是两年起步了2023年收案排名前十的法院第1名
12月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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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说:爱不爱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过的幸福不幸福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有钱没钱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

如实的写出来......《心若菩提》一书共有贫困童年、艰辛创业、诚信为本、天道酬勤、铁肩道义、走向世界六章,曹德旺以第一人称讲述了自己传奇又朴实的一生。
12月5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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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申!夫妻间房产赠与,符合4个条件可适用任意撤销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夫妻间房产赠与适用任意撤销权】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总结审判实践经验
12月5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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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能否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职工、用人单位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职工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案情2005年2月至2014年7月,廖某在某矿业公司处从事井下质检安全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2007年10月至2015年10月,某矿业公司一直在为廖某购买工伤保险。2014年7月后,该矿业公司停产,安排廖某待工在家。2015年3月,廖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申请,经仲裁认定某矿业公司从2007年10月至2014年7月须对廖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16年10月,廖某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后因廖某与某矿业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廖某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无奈之下,廖某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要求某矿业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费用17万多元。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廖某、某矿业公司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这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廖某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利益。一方面某矿业公司停产后未再安排廖某上班,亦未依法组织廖某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导致廖某未能及时得知其患有职业病;另一方面某矿业公司停业期间亦导致廖某客观上难以向该公司主张权利。由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之规定,某矿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廖某申请工伤认定,应向廖某支付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经核定,廖某应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60396元。法院依法判决某矿业公司向廖某支付工伤待遇各项费用160396元。法官说法劳动者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其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最终丧失了请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的权利,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相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受伤职工的权利,权利的放弃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其在所在的用人单位仍然享有工伤待遇的资格和权利。故工伤认定不是工伤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12月5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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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过再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何计算?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入库编号:2023-17-5-203-025
12月5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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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出轨赔偿对方100万”有效吗?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理解适用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附:典型案例: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延伸阅读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12月5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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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干部张琪,34岁当县长,37岁已任县委书记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河北张家口“怀来发布”消息,12月3日,县委书记张琪实地调研大数据产业项目,并召开座谈会。
12月5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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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关键词】民事
12月4日 上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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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法务公司宣称:网上离婚7到15天拿证、无需对方同意、无冷静期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有律师在群里贴出一微信聊天记录,关于某机构网络诉讼离婚的营销话术。截图显示,微信名为董某潇,备注融*律所。聊天内容为:1,这个是我们的18步精细化办理流程,委托我们之后,这些所有工作都是我们来帮你做,你这边需要做的很简单,你只需要配合我们工作就可以了。2,网上诉讼离婚是国家21年颁发的政策,全程线无纸化办公第一不需要对方同意,不用和对方商量第二不需要回到户籍地老家,不用见面第三,没有冷静期30天,最快7-15工作日帮你解除夫妻关系3、还附了一张“律昌法务”水印的成功案例和“**县人民法院离婚证明书”后,有人查询了律师执业信息公示平台,并没有董某此人,看来大概率并非是律师。不得不说,真是活久见!编者检索了一下,发现这类营销话术并非个案,而是非常普遍,看了一下发布信息的主体,基本都是法律咨询公司或者法律咨询公司内的营销员。那么真实的情况是什么?上海离婚律师钟涛在其个人微信公号撰文,对于网上诉讼离婚的事情予以解释和说明。1、网上起诉离婚到底是怎么回事?因为之前疫情的影响和促进,全国法院都开庭了网上在线诉讼服务,可以网上立案,网上视频在线开庭。特别是在疫情的3年期间,大部分的案件都是通过视频在线开庭完成的,全程都是网上操作,不需要到法院开庭的,就是把原来法院起诉的流程在网上进行提交和审查立案,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各地法院app等在线上调解或视频开庭。但是随着疫情封控的结束,虽然还可以在网上进行离婚诉讼的立案,但是大部分案件的审理都需要线下进行,而且需要夫妻到庭参加诉讼,较难在线上完成全部流程,只有少部分法官同意可以在线开庭的。现在大部分法院不会同意线上开庭,因为牵扯到很多举证质证的情况,而且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绝大部分需要双方到场,并不是单纯看双方证据,所以法院现在都要求到法院进行开庭处理。如果只是简单立案,现在当然可以通过网上完成。一般来说,法院一般通过“人民法院在线”、“移动微法院”等微信小程序,或者各地省一级法院官网等提供电子诉讼服务2、七天一次性判离的套路在一些社交媒体上看到过不少人询问说网上收费几百元的律师,代为办理网上离婚,是真的吗?律师提醒,要注意这种网上离婚的骗局。网上和留言写的那些网上代办离婚律师、夫妻双方不用见面,七天一次性判离等等话语都是骗人的,千万不要相信。很多现在的法律咨询公司,都根本不是律师,没有律师资格,所以收了你的几百元律师费之后就找借口拖延办理,甚至玩消失,你根本找不到投诉和处理的地方。也不会为了几百元和对方死磕,最终不了了之。而且,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第一次起诉到法院以后,除非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如家庭暴力、外遇出轨、分居满2年等实质证据,否则按照惯例,第一次起诉都是不准离婚的,需要至少起诉二次法院才会判决离婚。所以,离婚案件谁也不能保证一次性就离婚的,更加别提7天就拿到离婚判决这种鬼话了。为此,编者把一律师在社交媒体揭露的网络假离婚证书展示给大家。微博知名法律博主@马柯楠律师
12月4日 上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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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送达地址的指导意见+裁判观点(2024.12修订)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送达地址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观点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送达地址的规定01、第一百三十七条
12月4日 上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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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辅导儿子作业失手打死儿子,判决书全文公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编前语:为人父母都知道陪孩子做作业是一场炼狱考验,但体罚还是各位家长们万万不可取的,尤其不能殴打孩子的头部等要害部位!以下为真实案例判决解析,愿每一位读者都能仔细阅读,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胡惠娟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431刑初66号公诉机关武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惠娟,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惠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普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惠娟及其辩护人李玄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辅导儿子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殴打郭某丙,致其头部几处受伤。1月4日凌晨4时许郭某丙发生呕吐,胡惠娟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惠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被告人胡惠娟辩称,自已因为管教孩子学习打了孩子,但没殴打孩子头部。自己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辩护人李玄博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案发时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期,情绪可能波动大,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3、被告人现在处于哺乳期,综合其庭审表现,可以看出其已经认罪伏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惠娟与被害人郭某丙系亲生母子关系。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辅导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遭到其殴打。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发现郭某丙发生呕吐,病情严重,便联系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微博截图、情况说明、介绍信及通话记录查询单;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韩某某、闫某某、张某甲、倪某某、张某乙、杜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胡某某、杨某丁、蒋某某、姚某某、杨某戊证言;被告人胡惠娟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光盘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惠娟因管教未成年儿子学习,殴打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惠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12月4日 上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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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的玄学现象:当你在感情中看不到希望,放下又很痛苦的时候,你只要好好生活,情侣之间的困局就会不攻自破……

必读爱情经典《霍乱时期的爱情》,点击下方️链接,点进去看看,点击去购买…...03《百年孤独》没有人会活成一座孤岛,但愿心中永怀热爱。有一句话流传甚广,如果一生只看一本书,那一定是《百年孤独》
12月4日 上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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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退休法官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吗?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问:甲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在退休当年被甲县A公司以正常年薪聘为法律顾问,请问李某构成违纪吗?答: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还会在一定范围、时期内产生影响,因此,若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从事的劳务活动在一定时限内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则引发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的利益冲突,涉嫌违纪违法。《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等等。根据《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可见,在规定时限内,党员领导干部从事与原任职务相关的劳务活动取酬要受到规制。李某在退休后违反禁业规定接受原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的聘任,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冲突,构成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除应受到相应的处分外,其违纪所得也应予以收缴。需要注意的是,违反禁业规定所获报酬,是通过一定的劳动、资金投入等取得的,甚至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故对其违纪行为所获利益进行收缴时,应当扣除合理成本。以上内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作者:曹静静。最高人民法院
12月4日 上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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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40条朋友圈,侮辱诋毁同事致人抑郁?法院判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小丽(化名)和小芳(化名)均在某公司任职,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的经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工作上各种原因对小丽心怀不满,遂连续一个多月在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丽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图为部分案涉朋友圈聊天内容。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公司领导、同事,小丽知晓小芳发布上述朋友圈内容后,感到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处于抑郁状态,于是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医院诊断小丽为抑郁状态,建议全休两周。图为小丽就医门诊病历部分截图。小丽认为,小芳凭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侮辱、诋毁其本人的文字图片,已经构成对其声誉形象的严重贬低,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小丽存在被告小芳所述行为。被告小芳发布的朋友圈配图中包含原告小丽的人像及手机号码,小芳还发布了小丽及异性的合照,配上带有侮辱、诋毁内容的文字,同时还存在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相关内容能够看出系直接指向小丽。而且,小丽与小芳曾经作为同一个公司的同事,双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会交际范围,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会导致原告小丽的名誉权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小丽要求被告小芳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于法有据。被告小芳应删除其朋友圈关于侵害原告小丽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公开发布对原告小丽的道歉声明,为小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相应精神损害赔偿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信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十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芳负担;小芳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小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图为小丽就医后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的诊断证明书。法官提醒,网络言论存在传播快、范围广等特点,发言评论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越法律“红线”,还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利用网络发声时,要恪守言论自由的边界,对自身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了一时情绪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而无所顾忌地随意造谣诽谤。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和言论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版权说明: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图片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杨书培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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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父母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条文】第二十九条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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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名警务人员因查询信息被判刑,非法查询信息,请免开尊口!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1名警务人员帮助朋友查询信息被判刑!非法查询信息,请免开尊口!2024年11月26日,据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法院官微消息,被告人雷某某在鹤庆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担任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安机关查禁活动信息后,明知其朋友高某某经营的KTV场所存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仍向其通风报信,帮助高某某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法院当庭宣判,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2024年8月,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被告人系某派出所义警,私自使用派出所值班室公安网专用电脑访问内蒙古公安大数据平台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当今,国家保护公民信息的力度越来越大,因为查询公安平台信息被判刑的案例越来越多。查询公安平台信息,已经成为一项高度危险的岗位,必须特别慎重小心。案例一,湖北、四川两省5名辅警被判刑,处罚金。5名辅警多次冒用民警身份登陆公安警务系统,非法查询贵州、湖北、云南等省的公民车辆档案信息、户籍等详细信息。2019年10月15日,经遵义凤冈法院审理,分别被判处3年2个月有期徒刑至拘役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000元不等。案例二,北京一名派出所警察被判四年,辅警被判刑一年半。北京一派出所警长聂某,从公安系统内部网络查询公民个人犯罪记录5万余条获利。2019年2月,经两级法院审理,聂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辅警郭某因协助聂某实施犯罪,也获刑一年半。案例三,河北一名辅警被判刑6个月。河北一名辅警陈某某通过微信出售户籍信息、全国车辆驾驶人信息等。2019年4月,陈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铜陵市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例四,湄潭法院宣判三名辅警三年零三个月、九个月、七个月。2018年9月14日,湄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三名辅警利用工作便利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并当庭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案例五,苏州一名辅警被判刑一年。苏州一辅警非法查询并向他人提供报警人手机号码信息,导致报警人与被报警人双方发生激烈冲突,一人重伤。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案例六,四川一名民警被判刑四年,一辅警被判刑三年六个月。四川雅安市雨城区刑警大队法医庞某、德阳市中江县交警大队辅警黄某某,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将庞某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将黄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例七,太原五名辅警被判刑三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5名辅警因通过公安交警综合应用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车辆信息提供给需要信息的客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其中1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例八,宁波一名民警帮朋友查询信息被判一年三个月。2018年4月8日,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宣判,民警詹某帮朋友查询信息,结果朋友根据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詹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案例九,浙江一名民警好奇他人查询信息被刑事拘留。近日,浙江民警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案例十,安徽一名辅警查询信息获利被判刑近日,安徽颍州区法院宣判,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一名辅警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1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请求警察朋友帮忙查询一些别人的个人信息,请个保姆查一下个人信息、搬家邻居也要查一下,甚至有的人因为儿子相个亲也要把女方祖上十八代的信息都要查个遍。2非因职务行为,在公安系统内部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通常只做违纪处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些私下查询居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涉嫌犯罪。当你打电话找警察朋友帮忙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时,请做好如下准备:1请最好给他找好新工作!2他们被判刑时记得帮他们送牢饭!3他们被判刑记得帮他们照顾好家人!未公开报道的数字,可能更大。所以,如果你真的有一个警察朋友,如果你真的把他当朋友,不要因为查询信息的事情找他帮忙。如果你找了但是被拒绝了,请你理解他。不是他不帮你,而是帮你,可能就意味着丢掉工作,身陷囹圄。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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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赖”措施汇总(2024超强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老赖”,通俗意义上为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以上是现有可强制执行的常见财产,本文不展开详述,可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整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总结如下: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2、执行无证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无证房产亦可被执行。3、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对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地产强制过户后进行执行。4、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5、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在处置前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6、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7、执行预售商品房。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8、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9、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10、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11、执行住房公积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12、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a)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b)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13、执行子女名下财产。a)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b)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c)执行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裁定,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了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故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14、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拍卖被执行人名下1***999999手机号,。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7年8月25日以20万元的最高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88888手机卡一张。目前淘宝司法拍卖手机号已知最高价为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4日拍出的尾号8个7的手机号,成交价为人民币391万元。15、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目前腾讯公司协助法院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已经没有问题,腾讯甚至成立了专门的部门对接法院执行,外地法院可以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或者派员前往腾讯公司进行执行。16、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支付宝账户内的财产也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实务中执行也大多没有问题。17、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2021年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在抖音平台内资产500万余元,成功执结案件。特殊行为禁止1、禁止出境。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3、发布“限驾令”,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至2021年12月31日已经采取限驾措施的法院包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他们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制定专门限驾规定的法院有:(a)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驾措施;(b)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驾措施;(c)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办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驾措施;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5、坐火车出行将被“人脸识别”锁定。2021年7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长沙铁路公安处会签“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借助“人脸识别”、“实名制”售票查询、“实名制”进站核验等系统,精准查找被执行人。长铁公安处根据法院执行办案需要,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实名制”管控系统,利用“人脸识别”系统,“实名制”售票查询系统,“实名制”进站核验等系统,精准查找、临时控制被执行人,及时通知并移交相关法院执行局。全方面限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a)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b)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c)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d)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e)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f)旅游、度假;g)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h)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i)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a)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b)发行债券限制。c)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d)股权激励限制。e)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f)设立社会组织限制。g)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a)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b)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4、任职资格限制。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h)入伍服役限制等。5、准入资格限制。a)包括海关认证限制。b)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c)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6、荣誉和授信限制。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c)授信限制。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a)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b)使用国有林地限制。c)使用草原限制。d)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以上第2-7详细请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11、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2018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限制老赖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并采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2019年8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明确“老赖”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12、限制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微信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微信修定系统,支持超额冻结及不允许未完成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送了司法建议: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二是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专类账户额度进行限制;三是醒目告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内容;四是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办理基金、理财类的到期回款账号变更业务。13、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1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老赖”未清偿完毕债务,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1、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2、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3、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4、总对总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等信息。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与民政部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5、执行神技破解执行难。针对执行难的问题,不少法院采取执行神技,力图破解执行难问题,如:(a)北京朝阳建立“案款管家”电子专户,高效划拨案款;(b)浙江宁波建立“移动微法院”全流程线上操作,当事人在线见证执行;(c)安徽蜀山使用“易执行”整合40+家互联网平台,精准推送失信信息;(d)厦门湖里采取易判“六爪龙”机器人24小时不间断工作,随案智能生成108种执行法律文书,节省法官80%查控与文书工作量;(e)广东广州建立“移动执行”手机APP一键呼叫,连线指挥;(f)福州鼓楼执行110制度,主要负责司法拘留、扣车、协助收房以及对涉嫌拒执罪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利于发挥执行强制力和社会威慑力。(g)长沙芙蓉区法院2020年1月8日首次启用“电子封条”查封涉案房产。全面曝光措施1、设立专门平台全面曝光。根据《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级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在两年内将平台建设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有条件的市县级有关单位,也要探索搭建本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2、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不少企业信息查查网站和APP,比如企信宝等均能查询到企业的失信信息。4、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目前各地个法院均采取了部分措施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对失信人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5、部分地方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已经采取或实施了在各大商业广场等地大屏幕播放失信人信息,取得良好的效果。6、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目前,全国已有三千多家各级法院部门入驻“今日头条”,涵盖了31个省市自治区,且全面覆盖到地市、区县法院。7、APP标注老赖号码。北京朝阳法院2017年8月28日与360公司达成技术合作,通过“360手机卫士”APP协助法院以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借助手机APP标注失信被执行人,将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进而维护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8、“失信人彩铃”措施。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黔南州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失信通信惩戒构建协作联动机制的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开通“失信人彩铃”。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其他限制1、通信限制。2017年,山东高院在破解“执行难”上出大招,协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过通信网络对“老赖”施以惩戒,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由淄博中院指定为试点法院,就实际操作执行出台具体方案。2017年4月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通信公司予以协助执行,在全国率先对“老赖”实施通信限制。2、执行中手机定位。2017年8月9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联合签署《手机定位被执行人实施办法》。2017年8月10日,通信公司便协助富顺法院成功定位一名被执行人,并促成这起民间借贷案成功执行,和解结案。此次联合通讯公司通过手机定位被执行人的创新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将是一记强有力的威慑。3、通过支付宝等收货地址查询被执行人住所。2017年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通过支付宝公司,查询到了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交易收货地址,确认被执行人居住地后,找到被执行人。4、老赖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2月上海虹口法院开庭审理一劳动纠纷案件,陈某身为金融公司高管,因个人负有千万元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工商登记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5、跑到国外亦将被追责。2017年2月23日香港《南华早报》网站报道,2014年石家庄商人颜世彪从中信银行贷款5000万人民币之后举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2017年2月21日的裁决判令颜某应服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支持银行诉求的判决。女法官谢莉·菲茨帕特里克判令颜世彪必须遵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的裁决:全额偿还贷款,外加217万人民币的利息。6、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石家庄井陉法院、福州法院、西安莲湖法院、山东威海法院等一大批法院实行了财产公告悬赏制度。7、执行悬赏保险。2017年8月8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推出“执行悬赏保险”项目。2017年8月23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在全市法院首推“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为申请执行人(债主)提供悬赏保险服务。2017年8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两家保险公司签署框架协议,“悬赏金保险”工作正式实施,意味着今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购买保险并进行悬赏,一旦有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执行成功,保险公司将承担举报人的悬赏金。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2018年9月11日,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目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6.《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8.《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9.《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10.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11.《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12.《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13.《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15.《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7.《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18.《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21.《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2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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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说:爱不爱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过的幸福不幸福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有钱没钱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

如实的写出来......《心若菩提》一书共有贫困童年、艰辛创业、诚信为本、天道酬勤、铁肩道义、走向世界六章,曹德旺以第一人称讲述了自己传奇又朴实的一生。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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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3名律师被判刑吊证,其中1人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被处罚人:梁某,男,湖北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经查,梁某于2023年8月3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4年1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6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刑终996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梁浩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梁浩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司法厅2024年11月18日被处罚人:卢某,男,湖北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经查,卢某于2024年8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3刑初794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卢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卢寅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司法厅2024年11月18日被处罚人:周某,男,湖北瑞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14201**。经查,周某于2024年5月14日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4)鄂9004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周洋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周洋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司法厅2024年10月8日曾在检察院工作7年,一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被吊证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2024年9月2日对当事人邓某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邓某明因犯***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邓某明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审理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邓某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邓某明的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证号:14453201210034500)上缴本机关,逾期不上缴的,视为拒不上缴由本机关公告注销该执业证书。经笔者检索,邓某明律师,政法大学毕业,毕业后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曾从事检察工作7年。内容来源:湖北司法厅、广东司法厅,转自:法律人生路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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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准:周红波任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网站12月1日消息,中共中央批准:周红波同志任江苏省委委员、常委和南京市委书记,韩立明同志不再担任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职务。周红波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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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班子,竟有七人 落马!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11月19日,退休8年后的前东莞市市委书记徐建华官宣被查。7月20日,广东省纪委监委通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党组副书记、厅长陈奕威被查。曾经隔壁邻居,同步时间分别担任东莞市委书记、惠州市委书记前后被调查。殊途同归,这大概会在另一个地点“会师”。只是陈奕威当时作为班长,带领的10人班子,竟有7人已落马!公开信息显示,陈奕威,男,汉族,广东潮安人,1962年4月出生,广东省委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81年7月,陈奕威自韩山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先后在潮州市总工会、潮州市委办公室、共青团潮州市委、共青团汕头市委工作。1994年10月,陈奕威任汕头市潮阳市委副书记。1999年3月,任汕头市南澳县委书记。2000年9月,当选汕头市委常委先后兼任南澳县委书记、秘书长、常务副市长。2008年2月,陈奕威任揭阳代市长(同年4月当选市长)。2011年7月,任惠州代市长(次年1月当选市长)。2013年2月,任惠州市委书记。陈奕威在惠州工作了7年,担任惠州市委书记期间,曾在惠州市所属的论坛上开设“向书记说说心里话”栏目并发帖,称“我会争取多上网”,此举受到外界关注。2018年7月,陈奕威任广东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2022年6月卸任,之后,陈奕威消失于公众视野中,直至此番官宣被查。随着陈奕威被查,惠州市委十一届一次全会选举产生的市委常委会原班人马,已有至少70%落马。据《惠州日报》报道,2016年11月30日,中共惠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全会选举陈奕威、麦教猛、李敏、范中杰、王开洲、闫宝璋、黄树正、胡建斌、徐云枢、江菊莲为市委常委,选举陈奕威市委书记,选举麦教猛、李敏为市委副书记。陈奕威,时任惠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24年7月落马。麦教猛,时任惠州市委副书记、市长,2022年4月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局长任上落马。李敏,时任惠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副市长,不久即卸下副市长职务,2019年转任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24年5月落马。范中杰,时任惠州市委常委、秘书长,后来曾担任肇庆市委书记,2022年10月落马。王开洲,时任惠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广东省珠海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闫宝璋,时任惠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曾任广东省委第十三巡视组组长,2023年12月落马。黄树正,时任惠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后转任统战部部长,2018年1月起已不再担任。胡建斌,时任惠州市委常委、副市长,现任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徐云枢,时任惠州市委常委、惠城区委书记,后转任秘书长,2020年5月在惠州学院党委副书记任上落马。江菊莲,时任惠州市委常委、博罗县委书记,后兼任宣传部长,2018年8月落马。这10人中,除了王开洲、黄树正、胡建斌之外,已有7人官宣落马,贪腐的比例高达70%,“5人小组”仅有1人幸免。除此之外,惠州目前已有连续三任市长被查。2007年至2011年期间,惠州市市长是李汝求,据公开资料显示,李汝求,男,汉族,1954年5月出生,广东东莞人,在职大专学历。2011年7月,陈奕威接班李汝求,成为惠州市政府“一把手”,直到2013年2月升任惠州市委书记。陈奕威卸任惠州市市长职务后,由麦教猛接班。麦教猛于2013年至2018年任惠州市市长,与陈奕威共事长达5年。同届市委常委10个人进去了7个,3任市长前腐后继,还不算拔出萝卜带出来的泥,这个地方的腐败实在是触目惊心。据媒体报道,2011年8月,初到惠州任代市长的陈奕威表态:“让惠州发展得更好更快,让惠州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加美满,是我的奋斗目标和最大追求。”如今来看,当时的话有多讽刺。据路边社消息,彼时在揭阳尽管未能顺利接棒,但来到惠州的陈奕威并未一蹶不振。很快,他以“2012年惠州市十件民生实事”作为新任市长的起手式。陈奕威公布“十件民生实事”时,许多人有顾虑,认为目标订太高,未必能实现。陈奕威坚持对外公布,说是给自己立一张军令状。即便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全部兑现,相信群众也能理解。一年之后,“十件民生实事”完成九件,但惠州机场如期复航的事却未能实现。陈奕威做了自我批评。担任惠州市长两年后,陈奕威再进一步,接任市委书记。一名惠州当地人士介绍,陈奕威对于经济工作比较在行,部分媒体对他“实干家”的赞誉,也并非毫无根据。陈奕威去贫困村调研,见土路上临时铺了石块,当即批评说,不要为了迎接领导,就搞这些花架子。有市民发帖吐槽惠州出租车乱象,陈奕威利用周末暗访出租车,也遭遇司机不打表。此后,惠州启动了出租车行业专项整治。为了惠州机场复航,陈奕威付出很多努力。惠州派出专门团队,常驻北京协调此事。陈奕威对团队成员说,自己当市长时,向市民承诺过机场复航,结果没实现。如今当书记了,还不能兑现承诺,实在不知道将来离开惠州时,脸往哪搁。一名团队成员利用假期回惠州,陈奕威电话打过去,训斥说:“就放几天假,你跑回家来干什么?”结果,对方家都没回,又买张机票飞回北京。然而,在干事的同时,陈奕威远未做到干净。其中,陈奕威与一名潮汕富豪的政商纠葛,常被人提及。在惠州,有一名家喻户晓却又十分低调的企业家D,说家喻户晓,是因为提到D,在惠州无人不知,惠州街头随处可见D开发的商业项目。说他低调,是因为D从不接受媒体采访,网上流传的许多照片,均属张冠李戴。一名惠州商界人士介绍,D是潮汕人,早年来到惠州,从一个包工头起步,创业之初并不顺利,一度债台高筑。后来,借助城市化东风,D在建筑行业大展拳脚,终成富豪。同时,在惠州的潮汕商人很多,D长期被视为当地潮汕商帮的代表性人物。D交游广阔,与香港、深圳乃至北京等地的潮汕商帮大佬,多有交道。在陈奕威履新惠州之前,D已是商界大腕,陈奕威来到惠州后,双方关系迅速热络起来。陈奕威与D同为潮汕人,两人老家相距不过几十公里。D的儿子结婚,在惠州与汕头老家办了两场婚礼,陈奕威都是座上宾。一名惠州当地人士介绍,陈奕威主政时期,D的事业走上巅峰,其掌控的企业被外界公认为本地龙头。在当地甚至有传言,针对重要人事问题,D可以直接向陈奕威建言。从去年开始,D的商业帝国摇摇欲坠。受大环境影响,其企业资金链极度紧张,同时,从L处获取的壳资源爆雷,成为资本市场的一桩丑闻。D多次被相关部门带走,一度处于失联状态。至今,关于D的近况,有说他仍未获得自由的,有说他在外地养病的……因为D败走麦城,关于陈奕威的各种负面信息也流传出来。“威猛组合”,折戟沉沙2013年,当陈奕威接任惠州市委书记时,麦教猛由湛江市委副书记调任惠州市市长,“威猛组合”自此成军。当地新媒体一度称呼两人为“威哥”“猛哥”。然而,据一名惠州当地人士介绍,“威猛组合”早已貌合神离。两人在一起搭班子五年,到了后期,除了重要会议与欢迎上级领导,几乎不会出现在同一个场合。2018年时,两人几乎前后脚被调离惠州,陈奕威调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麦教猛调任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有一次,惠州某官员去省里开会,看见老书记与老市长,赶紧上前打招呼,陈奕威与麦教猛见到老部下,也很热情。不过,陈奕威与麦教猛却没有任何交流互动。2022年11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麦教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当地人士介绍,麦教猛个性强势,尤其在市政工程款结算方面,手握签字权。好几个项目,即便陈奕威打招呼,他仍以资金紧张为由,拖着不拨款。后来,惠州商界流传出一句话:“搞定威哥只能接工程,想要结工程,就得把威哥、猛哥一起搞定。”迄今为止,以“威猛组合”为正、副班长的十人常委班子中,已有七人官宣落马。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PS:昨天看到一句话,说:很多人问,为什么要多读历史?因为,一个人的无知,往往是对历史的无知。历史读多了,你会见到各种大势,各种历史中不为人知的一面,各种被命运洪流裹扶而去的微小个体,你会发现人的渺小,世事的既定和多变。《一读就上瘾的中国史》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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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现任部长、副部长名单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一、李干杰(部长)李干杰,男,汉族,1964年11月生,湖南长沙人,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核能技术研究所核反应堆工程与安全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
12月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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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不能简单以批准逮捕后撤案、不提起公诉以及判决无罪等结果来倒推办案人员的责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在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是检察机关对逮捕条件把握准确与否的直接体现,反映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笔者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当前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工作中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实现“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逮捕率”的目标。一、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和改变原决定数量上升的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和改变原决定数量逐年上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逐年增加。相应地,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数也有所增长。二是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涉众型经济犯罪、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层出不穷,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定性、证据标准认识分歧较大,导致不批准逮捕和提请复议复核案件增多。三是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的启动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对于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有错误”缺乏具体客观的标准,且法律没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公安机关也缺乏内审机制,对案件承办人所提复议复核意见一般不再把关。四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司)法理念不尽一致。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不同,公安机关侧重于追诉犯罪,办案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以捕代侦”和“构罪即报捕”的倾向。检察机关更加重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及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之间的平衡,强调贯彻“少捕慎捕”的理念。五是司法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的多重影响。司法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往往是办案人员的指挥棒,在促进办案人员提高自身能力、依法审慎履行职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司法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使办案人员除了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外,还要考虑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甚至存在为规避办案风险而人为拔高批准逮捕标准的情况。同时,批准逮捕数也是公安机关一项重要考核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后不被批准就会影响考核得分,有的公安机关为规避考核风险而随意提请复议、复核。六是不批准逮捕说理不全面、不透彻且缺乏针对性。一些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说理书既不详细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也不区分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对社会危险性较小的具体依据及理由更是一笔带过,使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难以起到释法析理的作用,不能让公安机关信服。七是一些检察人员办案能力不强。审查判断案件事实证据这一基本功不扎实,没有牢固树立证据“三性”要求的理念,没有认真审查推敲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证据缺少深入分析和论证,导致草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二、关于对公安机关未及时移送相关证据和发现新证据的问题公安机关未及时移送证据是导致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如发现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定性等方面的关键证据,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未附卷的,应当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要求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及时移送相关证据,并告知未及时移送的不利后果。如果公安机关未收集重要证据但能在短时间内补充收集,应要求其在审查逮捕法定时限内补充取证及时移送。二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核实完善证据。三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动或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围绕取证重点、证据标准、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有的放矢地开展侦查工作,确保提请批准逮捕时全面移送在案证据。四是对于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仍未及时移送证据的,检察机关依据现有证据该不批准逮捕的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发现新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不能提请复议复核。三、关于案件不批准逮捕后诉讼顺利进行的问题要辩证看待不批准逮捕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关系。为确保不批准逮捕后诉讼的顺利进行:一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不批准逮捕后,可能有少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跑,这是正常现象,也是程序正义应有的代价。随着信息化和科技的发展,社会管控力度的加强,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成本增加,逃跑几率将不断降低。二要建立不批准逮捕案件监督台账。实行“谁承办谁监督”责任制,办案人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要将不批准逮捕案件情况在监督台账上登记,由其定期跟踪不批准逮捕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批准逮捕案件适时跟进监督措施。三要探索推行“电子手铐”等监控措施。探索借鉴一些地方“电子手铐”监控平台措施,对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能够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佩戴“电子手铐”,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四要加强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保障性以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讲。强化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保障性,探索扩大保证人范围,赔偿保证金提存,增加替代性措施种类,完善取保候审告诫制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效结合,加快刑事诉讼进程,减少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的风险。五要进一步完善网上通缉等追逃体系建设,确保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能在最短时间内被抓获归案。四、关于增强不批准逮捕的说理性和针对性的问题增强不批准逮捕的说理性和针对性是解决认识分歧,减少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的重要措施:一是规范不批准逮捕说理文书格式。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应包括案件类型、理由论证、总结等部分。首先,应直接指出案件属于何种类型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其次,理由论证部分应形成层层建构、井然有序的有机体。最后,为总结性或提示性内容。二是完善不批准逮捕说理文书内容。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公布的《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具体类型,确定说理的侧重点,对全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以及证据证明力等进行综合分析,确保不批准逮捕说理的针对性。对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应从犯罪构成、犯罪情节、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全面分析阐述。对存疑不批准逮捕的,应从证据间的矛盾点、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证据链是否严密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做好引导侦查工作。对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着重从法律依据和刑事政策上分析社会危险性,切实做到不批准逮捕说理有理有据,尽可能让公安机关认同并接受,减少复议复核情况的发生。三是说理方式应当改变。比如,应从单一的书面说理形式向书面说理与当面交流说理相结合的方式转变;还可以当面宣告的方式进行不批准逮捕说理,通过当面沟通互动,及时回答疑问,说清说透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争取理解与支持。四是加强对不批准逮捕案件文书说理的监管工作。提高办案人员释法说理的责任心,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文书说理质量的事中监管,案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书说理质量的事后督查,督促承办人提升法律文书的说理质量。五要发挥优秀案例和文书的规范引领作用。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分歧意见进行示范说理,形成规范的说理内容,增强说理的理论性和权威性。五、关于部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较为随意的问题解决部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较为随意的问题,需双方共同努力: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互动,统一执(司)法办案标准。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通报信息,协调解决工作机制上的问题,并就办案中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存在的分歧进行研讨,推动双方在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统一执(司)法尺度。完善双向旁听案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机制,做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同时,双方还可以通过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联合培训、选编典型指导案例等形式,统一执(司)法办案标准,引导双方统一认识、减少分歧。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启动复议复核的程序和条件。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制定提请复议复核的实体条件和程序,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申请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三是健全完善不批捕复议复核案件的考评机制。对公安机关而言,不能仅追求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数量,而应综合考虑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质量,防止随意启动复议复核程序,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对检察机关而言,可加大对不批捕复议复核案件的评查力度,及时掌握此类案件的发展态势,也可探索将不批捕提请复议复核率、改变原决定数等指标以适当方式纳入考评范围,防止错误行使不捕权。四是探索推进不捕复议复核双向说理工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提请复议复核时要详细说明理由。首先,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应当移送证明该情形的证据材料。其次,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曾经故意犯罪”情形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中摘录的相关前科情况、有关电话查询记录等材料。再次,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身份不明”情形的,应当移送反映查找、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过程和结果的材料。最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应当移送相关材料。六、关于在捕诉一体背景下进一步提高不批捕率的问题捕诉一体对正确把握审查逮捕条件提出了新要求:一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进一步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坚决摒弃“构罪即捕”等错误思想,进一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配合侦查与监督侦查、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确保案件质量。二要准确掌握批准逮捕的标准。秉持批准逮捕的自身独立价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准逮捕条件和程序要求审查案件,加强对可能判处刑罚的预判,在个案中寻求批准逮捕诉讼保障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的平衡。三要精细化审查。捕诉一体要求承办人对批准逮捕阶段的证据审查更加细致,转变证据审查方式,特别是对证据存在罪与非罪的原则性、根本性矛盾的案件要全面审查证据,在对每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逐一进行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把全案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判断。探索建立重大案件逮捕公开听证制度,兼听则明,确保逮捕的准确性和接受度。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逮捕质量评价和责任追究体系。评价体系应符合司法规律,以审查逮捕当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来客观评价办案的质量,而不能简单以批准逮捕后撤案、不提起公诉以及判决无罪等结果来倒推办案人员的责任。五要完善案件考评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优化权力清单,在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的评查力度,及时掌握此类案件的发展态势。坚持审查逮捕质量防控措施,通过数据动态监测、逮捕质量定期评查通报等手段,进一步强化对案件质量的动态监控和自我评查。六要加强学习培训。针对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不同特点,积极开展互相学习、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探索建立一线办案人员交流任职、交叉培训制度,增进相互了解,进一步加强对法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适用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全面提高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能力,切实改变办案过度依赖口供的现状,通过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及合理怀疑,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版权说明:来源:北大法宝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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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13号司法解释发布!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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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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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吗?法院判决来了!(附判决全文)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本次推荐一则经典案例,法院的认定值得借鉴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不积极治疗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此提交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一份及中草药费收费单据一张,门诊病历中的主诉病因为:阳痿早泄,收费单据中医保账户户名为李某某。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而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主观性的诊断证明,且该诊断证明真实性未知。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阳痿早泄自被上诉人陪同去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再未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上诉人另提交2014年1月份在医院做的身体检查一份,证明上诉人身体正常。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上诉人性功能正常。二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让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民商事审判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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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明确:公务员犯罪符合这些情形可以不开除(含公检法、参公、事业和国企)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该条因涉及相关公职人员的“饭碗”备受关注。如何理解“案件情况特殊”以及“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具体程序,是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的前提。全面精准把握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公职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处理的标准不尽相同,不同的对象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理结果。一、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处理。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以保留公职。1988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意味着只要被判处刑罚,不论是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罚金等较轻刑罚,也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给予开除处分。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处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均规定,其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均给予开除处分。四、对国有企业人员的处理。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解答意见规定,对企业职工,包括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以及宣告缓刑的,一般可不予开除。该条例于2008年被废止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被判处刑罚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人员被判处刑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企业内部惩戒规定处理,并非一律解除合同。从给予被判处刑罚的公职人员纪律处理的历史沿革看,呈现三个明显特点:一是从分类处理到统一标准。此前,对公务员的纪律处理严于非公务员,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行政机关任命的公职人员的纪律处理,严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从表述上统一了标准和尺度。二是保留公职程序日益严格,《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明确需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三是保留公职的条件日趋务实合理,从“有条件保留公职”到“一律开除公职”,再到“原则上开除、特殊情况可保留公职”,体现了对政务处分更加审慎的立法态度,确保处理结果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此外,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政务处分法》确立保留公职情形,实现与保留党籍情形的衔接,有利于党纪政务处分的平衡。过失犯罪后保留公职建议重点把握的问题一、必须是过失犯罪。相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不少过失犯罪系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造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特别是对有受害人的过失犯罪来说,在犯罪人员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后,也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有效减轻社会危害性。二、必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相比,此类刑罚属传统观念中的“轻刑”,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条件保留公职可以释放较好的执法效果。三、要从严把握“案件情况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
12月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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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说:爱不爱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过的幸福不幸福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有钱没钱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

如实的写出来......《心若菩提》一书共有贫困童年、艰辛创业、诚信为本、天道酬勤、铁肩道义、走向世界六章,曹德旺以第一人称讲述了自己传奇又朴实的一生。
12月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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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告知女首富:交798亿元可免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彭博社报道,越南检方对被判死刑的越南女首富张美兰表示,如果她想避免注射死刑,必须返还约110亿美元(约合795.6亿元人民币)。根据今年4月的一审判决,张美兰因犯“违反金融机构贷款规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因犯“贪污罪”被判死刑,因犯“行贿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三罪并罚为死刑。此案二审于11月4日至25日进行。该国有史以来最大的金融欺诈案现年68岁的张美兰是越南女首富、房地产发展商万盛发集团的主席,她在“西贡商业银行案”中被指控诈骗金额达304万亿越南盾(约合900亿元人民币)。这是该国有史以来最大的金融欺诈案。张美兰1956年10月生于越南南部西贡市(今胡志明市),其一手创办的万盛发集团系越南最大的房地产集团之一,其家族被视为越南最富裕的家族之一。10月17日,法院宣判张美兰诈骗财产、洗钱和非法跨境运输货币三项罪名。陪审团以诈骗财产罪判处张美兰无期徒刑,以洗钱罪判入狱12年,以非法跨境运输货币罪判入狱8年,数罪并罚后张美兰的总刑罚为无期徒刑。据新华社此前援引越通社报道,今年4月11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美兰被控贪污、行贿及违反信用机构贷款规定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张美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从11月初开始,目前已经进入尾声。据报道,预计该案的最终判决可能在12月3日左右出炉。据越通社报道,据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现年68岁的被告人张美兰建立了由1000家子公司和合资公司组成的万盛发生态体系,然后交给亲属和家人管理。被告人张美兰虽然没有在SCB银行担任职务,但成为该银行的主要股东,持有85%至91.5%的股份。张美兰被指控利用其作为西贡商业股份银行(SCB)大股东的地位,指示SCB领导从该银行提取资金以服务个人目的,给SCB造成约498万亿越盾(折合人民币1422.86亿元)的损失,使该银行完全丧失流动性,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公诉书显示,张美兰的犯罪分为两个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张美兰违反银行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给西贡商业银行造成超过64万亿越南盾(约合182亿元人民币)损失;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7日,张美兰涉嫌贪污,所侵吞的资产和产生的利息给该行造成433万亿越南盾(约合1234亿元人民币)损失。此外,被告人张美兰因向国家银行督察组行贿,以求包庇其及SCB银行的违法行为而犯下“行贿罪”。张美兰也是涉及被告人阮高志“违反信用机构贷款规定”案件中的受害人。图片来源:此前越南媒体报道截图张美兰“卖惨喊冤”:自己也是受害人,现在只想尽快把财富交给国家据红星新闻报道,越南法律不允许私人参股银行的比例超过5%。越南检方则指控,张美兰通过数百个空壳公司总共控制了西贡商业银行超过90%的股份,然后掏空该银行,将套取的贷款用于个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张美兰表示,其中一部分贷款是自己控股前的原银行管理层留下的坏账,自己从银行贷出的款项已经经过“债务展期”,且有房地产项目作为抵押,并不存在故意贪污银行财产。庭上,张美兰质问西贡商业银行为何不展示完整的文件记录,让她被扣上贪污财产的罪名。“一想到这个,我就感到十分羞愧,特别是还有几十位曾在西贡商业银行工作过的兄弟姐妹和我一起受苦。”据此前越南检方的文件,从2019年2月起的3年时间里,张美兰命令私家司机从银行提取了108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08亿)现金,存放在她豪宅的地下室。即使全部用最大面额的越南纸币,这么多现金的重量也超过2吨。案件二审11月4日开庭。越通社张美兰在庭审发言时称,她作为被告人的权利经常受到侵害,整个案件还有很多没被解释清楚的地方,而她也是“模糊不清的案情”的受害人。她恳请法院对她做出减刑处理。“考虑到我已经接近70岁的年龄,即使被判20年有期徒刑,到时候我也已经不在了。”张美兰还在庭上回顾了自己的人生,她表示自己致力于商业,就是想要“为越南的经济发展引进外国投资”,她在忙碌的商业生涯中“从来没有哄孩子睡过觉”,孩子一出生就由保姆带大。她表示:“到了现在这个年纪,我已经对积累财产失去了热情,只想尽快把财富交给国家。”张美兰称,她的个人资产在还完赔偿款后可以全部捐赠给慈善基金,因为她的家人无需她操心供养。为了“减刑免死”正努力凑钱另外,据财联社报道,在二审开始后,检方一直在建议上诉法院维持贪污罪的死刑判决,仅同意对其他罪名的量刑轻微的调整,但数罪并罚后依然是死刑。检方代表指出,本案的贪污金额过大,历史上从来没有过,产生的后果不知道何时才能弥补,影响到社会生活、经济、金融市场、不动产等多个方面。为了防止银行破产,国家必须付出许多努力,而国家的钱是人民的血汗钱。因为案件造成的损失金额极其巨大,所以与西贡商业银行有关的“贪污财产罪”是张美兰唯一被判处死刑的罪名。若是想要“活下去”,就必须在这个罪名上减轻量刑。在这个问题上,越南也有明文规定。根据越南《刑法》第40条之规定,因贪污罪被判死刑的罪犯若能主动返还四分之三的侵吞资产,法院可以酌情考虑予以减刑。所以目前张美兰的律师团正在从两个方面努力争取减刑,首先是对她侵吞资产的金额,以及各类被扣押财产的价值提出异议,以凑够“四分之三”的要求,同时也在争取更多的海外资金。律师们也表示,目前有许多个人和组织有对张美兰的付款义务,但有一些人不愿意偿还,意外地减少了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她的辩护律师G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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